食品药品公众网---食药权威信息 健康权威指南
  • 海南|重庆|河北|甘肃|内蒙|四川|辽宁|湖北|福建|湖南|宁夏|青海|河南|贵州|新疆|陕西|浙江|山东|南京|上海|吉林|广西

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2年版)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部分  总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Dir. 76/768/EEC 2003年3月版)(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 76/768/EEC, March,2000)。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4 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5 对产品的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 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落、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mg/kg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40

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10

 

甲醇

2000

 

  6 对原料的要求
  6.1 禁止使用表2 (1)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2 禁止使用表2 (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6.3 凡以表3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6.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4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5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表5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6.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7 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2(1)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拉丁文排序)(略)

2(2) 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英文排序)(略)

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汉语拼音排序)(略)

3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英文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4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英文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汉语拼音排序)(略)
表5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外线吸收剂(中文、英文、INCI名称对照)(略)
表6 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略)

打印】 【关闭
权威公告              更多>>
药监动态              更多>>

版权所有 食品药品公众网 
技术支持 :北京海康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