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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护理期间幼儿发生骨折 家政公司被判担责
2008年08月01日


  在月嫂护理期间,满月不久的幼儿楠楠(化名)因左腿骨折住院。为此,楠楠的母亲将月嫂所属的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家政服务费并赔偿医药费等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人员未尽到看护义务,判决家政公司支付楠楠的医疗费、鉴定费共3万余元。

  去年8月29日,楠楠的母亲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家政公司指派服务员提供婴幼儿护理服务,楠楠的母亲每月支付2000元服务费。去年9月3日,楠楠的父母离京。当月9日,家政服务员发现楠楠腿部受伤,带其前往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并住院治疗。法庭上,家政公司对楠楠骨折的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楠楠没有摔碰,现在的孩子普遍缺钙,可能是孩子自身原因导致的骨折。但后经鉴定,楠楠的左股骨干骨折为外伤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楠楠的母亲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在家政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楠楠出现左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外伤所致,系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因此,楠楠的母亲要求家政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医疗费等相关损失费用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家政公司已提出上诉。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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