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信息网---食药权威信息 健康权威指南
  • 海南|重庆|河北|甘肃|内蒙|四川|辽宁|湖北|福建|湖南|宁夏|青海|河南|贵州|新疆|陕西|浙江|山东|南京|上海|吉林|广西

员工试用期突发疾病 单位被判付医疗费1.5万
2008年07月29日


  史先生刚到新单位工作一个多月就突发疾病,结果被单位辞退,连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无从着落。近日,市一中院终审确认上海图维广告公司承担史先生近1.5万元医疗费用。

  去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同年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院治疗,当天图维公司为他办理了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4月至6月的社保费。同年6月,史先生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到岗上班,但在8月3日被图维公司辞退。因史先生的医保账户6月才启用,双方为2万余元医疗费产生纠纷。

  史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图维公司报销2万余元医疗费,获得支持。图维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图维公司与史先生签署的“同意书”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该协议对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不成立,这3个月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史先生与图维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图维公司应为史先生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史先生因住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应为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约1.5万元。史先生与图维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打印】 【关闭
权威公告              更多>>
药监动态              更多>>

版权所有 食品药品公众网 
技术支持 :北京海康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409室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8-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