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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办法出台
2008年07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7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敲定了各地参保达标率,提高了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我区吴忠、固原两市在做好试点启动政策配套的同时,要确保年末居民参保率达到50%。银川、石嘴山、中卫三市继续做好试点扩面工作,确保年末居民参保率达到70%。

  我区城居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相应提高标准,按照中央40元、自治区20元、市(县)20元的标准补助。对固原、西吉、彭阳、泾源、隆德、海原、盐池、同心、红寺堡九个山区贫困市县的城居试点,财政按照中央40元、自治区36元、市(县)4元的标准补助;对于困难人群,成年人按照中央30元、自治区15元、市(县)15元的标准补助,未成年人按照国家5元、自治区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对九个山区贫困市县的困难人群中成年人按照中央30元、自治区20元、市(县)10元的标准补助。此次财政补贴原则上不得降低个人缴费水平,各级财政要将本级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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