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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完善计生政策 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2007年09月28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前期目标人群调查工作日前在甘肃省启动,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将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长期扶助。

  甘肃省人口计生委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各地启动目标人群调查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残联协助,10月15日前完成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录入和上报工作。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文件,甘肃省是这项制度的西部地区试点省份之一。

  除甘肃省之外,西部地区的重庆市、贵州省,中部地区的山西省、吉林省、湖南省,东部地区的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及青岛市也被列入试点。根据统一安排,要求各试点地区于今年9月至10月开展目标人群的调查登记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中国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之后,又一项重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扶助制度,目的是帮助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

  中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再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被列为了扶助对象,具体条件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为了保证这项新制度的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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